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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所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我所律师冯卓斌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已被逮捕且户籍显示为成年人。冯卓斌律师经深入了解,发现其户籍年龄因历史政策原因被错误登记,实际应为未成年人。
案发伊始,父亲已故、自幼母亲离家不知所踪的当事人(户籍出生年份为2004年)以“成年人”身份涉案,据近亲属反映当事人实际系2008年出生。冯律师虽申请骨龄司法鉴定,但骨龄鉴定结论(18-19.5岁)对当事人极为不利。
冯卓斌律师凭借专业敏感度,并未被既有鉴定结论束缚,而是洞悉了骨龄鉴定的局限性、其父母在当事人出生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为免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而错误登记出生日期等历史原因,进而积极指导家属搜集家中关键书证,并从学理上深入剖析骨龄鉴定的或然性,将零散证据构筑成严谨的论证体系。
辩护意见聚焦于“骨龄非唯一依据”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年龄问题启动实质审查。历经两次退查,最终使检察机关依法确认了当事人的未成年人身份,并获自首认定。此案结果,不仅改变了当事人的命运,更是刑事辩护专业化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生动诠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