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4日,邓小姐在朋友的介绍下入职了深圳市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邓小姐在佛山市三水区某超市水蓄产部门上班。
2021年9月18日,邓小姐在佛山市三水区某超市水蓄产部门因日常工作受伤。2021年11月23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2021年9月1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3年6月19日,深圳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8日。
邓小姐在受伤后,伤势一直未痊愈需要不定时去医院复查,其已经无法胜任工作,因此,邓小姐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 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深圳市某公司在收到邓小姐的请求后,同意邓小姐离职,但对邓小姐关于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不予认可,认为该基数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计算,为此双方对赔偿数额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